16.各级神职人员在划分的神圣区域内建造和维护各级神庙:主神庙,大神庙,小神庙,神坛。并负责经营管理神圣区域的资产以供神庙事务的花销。
17.神职人员负责在所在的领主统治区域内部及周边维系和宣传安娜nV神的信仰,阻止任何其他宗教或信仰在统治区域内存在和传播。
18.神职人员可以利用神圣区域内的收入来雇佣世俗居民来帮助神职事务、甚至组建神庙雇佣军。
19.各级神庙不得g涉领主的世俗事务管理,也不得g涉长老院的外交和军事事务。但是涉及信仰和传教的军事行动不受长老院或领主g涉。
【世俗居民】
20.世俗居民分为具有X的世俗平民和属于领主私产的世俗奴仆。
21.世俗平民的生命人身财产的安全受本神谕保护。本神谕也保护世俗平民在X和基本人权上得到公正对待。
22.本神谕保护世俗平民在各个领主的统治区域自由安全的迁徙。
23.本神谕保护世俗奴仆的生命和人身不受不公正的侵害,包括不受其拥有者的不公正侵害。
24.本神谕不禁止世俗居民信仰其他的神,但不得在联盟国任何统治区域或神圣区域内保有或祭拜任何其他神的神像。
【身份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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